
,性烈善扑。 按县令旧禁,獒犬入市当束铁链、戴口笼,然甲只以细绳牵之,并无口笼。 忽有幼童乙从摊前跌出,獒犬受惊挣脱半步,张口欲要扑向幼童。 旁人丙手中无刀杖,距犬尚远,若直扑犬身恐已不及。 丙见甲仍握犬绳,遂急冲上前,一拳击甲肩颈,又猛拽其臂,使甲跌倒,脸部重重砸地,丙再借其手中绳索将獒犬勒住,幼童得免。 甲肩臂受伤,脸颊破相红肿,于是怒而告官,称丙当众殴打良家妇人,毁其名节,又致其伤,索要赔偿。 问: 若你是主审县令,此案该如何判处?请明析法理! 轰! 这一题宛如一颗重磅炸弹,直接在明法科的考区内炸响。 死寂! 令人窒息的死寂!...